学会章程 |
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ELECTRICAL MACHINERY AND POWER ENGINEERING SOCIETY 缩写:ZEMPES
第二条 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浙江省电工动力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电工动力界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团结和动员广大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工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民主办会;维护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呼声;积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从社会公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接受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指导;挂靠在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机械工业情报所内;在民政厅登记注册。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杭州市大学路高官弄9号;邮政编码:310009。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往来,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二)结合电工科技及学科的发展,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电工科技知识;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电工科技学术刊物、科普书刊、科技书籍和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集;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电工科技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览活动;
(六)开展电工科技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科技规划、产业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电工科技领域的成果鉴定、项目评估、论证、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
(八)兴办有利于本会发展,有利于电工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电工科技成果鉴定、电工科技技术标准的编审、电气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十)向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举荐高级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并履行本会章程规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普通会员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电工科技工作者;
(2)在电工科技领域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的科技管理者;具有相当于工程师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的人员。
(二)学生会员为在高等院校电气工程相关专业学习,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
(三)单位会员为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电气工程设备制造、科研、运行、教育、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常务理事会审核确认;
(二)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的基本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基本权利外:
(1)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2)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3)优惠得到本会刊物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发展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除会员的基本义务外,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科技、咨询活动;
(2)按时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常务理事视为自动放弃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查本会经费使用情况;
(八)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批准荣誉会员;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常务理事会决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或上级委托的事项,由理事长召开理事长会议进行研究。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等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由在电工科技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专家和学会工作者代表组成,包括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咨询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专家及省级学会理事长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在理事会任期内,可由理事会决定部分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本学科中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四)其它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与领导本会秘书处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理事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下设学会秘书处,技术评审委员会、技术咨询委员会和科普工作委员会等三个工作机构,分工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它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组织的建立、撤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学科具有造诣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其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任期四年至五年。专业委员会要有明确的挂靠单位,专业委员会的秘书机构或专职秘书人员受专业委员会与其挂靠单位共同领导。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三)组织技术咨询学术活动;
(四)组织本会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五)发展会员与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一部分过去对我省电工科技事业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对学会工作有较丰富经验的理事作用,经理事会讨论,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名誉职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与资助;
(四)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与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